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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認定本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3-01-11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3-01-11
依  據: 
依據大佾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15日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016612號
主旨:認定本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及公告圖說
        (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現有巷道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大佾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15日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4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巷道用地前經本府依規定程序以112年12月7日府都建字第​1120184906號函及112年12月27日府都
       建字第​11201849061號公告擬認定為現有巷道,並徵求意見在案,先予說明。
三、上開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共30天),並無相關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爰再遂
       行公告,認定該巷道用地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四、本案公告文及公告圖說,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語音播報: 
頁數
聯絡人 : 
林昇模
聯絡電話: 
03-5282064
傳真號碼: 
03-5269388
電子信箱: 
02234@ms.hccg.gov.tw
版權宣告: 
新竹市政府
相關附件:
 公告及圖說
瀏覽人次:259 人    更新日期:11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