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016612號
主旨:認定本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及公告圖說
(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現有巷道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大佾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15日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4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巷道用地前經本府依規定程序以112年12月7日府都建字第1120184906號函及112年12月27日府都
建字第11201849061號公告擬認定為現有巷道,並徵求意見在案,先予說明。
三、上開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共30天),並無相關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爰再遂
行公告,認定該巷道用地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四、本案公告文及公告圖說,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016612號
主旨:認定本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及公告圖說
(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現有巷道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大佾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15日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4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巷道用地前經本府依規定程序以112年12月7日府都建字第1120184906號函及112年12月27日府都
建字第11201849061號公告擬認定為現有巷道,並徵求意見在案,先予說明。
三、上開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共30天),並無相關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爰再遂
行公告,認定該巷道用地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四、本案公告文及公告圖說,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