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權利變換

六、問:如果不願參與更新後的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時,該如何處置,權益會受損嗎?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四章
詳細內容: 
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以致無法分配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得以現金補償,其計算標準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以更新前之權利價值依序扣除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計算,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面積過小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得以選配屋為主,並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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