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結合容積移轉可分為更新單元內容積移轉與更新單元外容積移轉兩部分,更新單元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保存及獲准保留建築之土地或為促進其他有效利用之土地,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規定,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辦,產權如為公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先予抵充,產權如為私有,則可一起參與權利變換。
容積由更新單元範圍外移入者,此一容積移轉之法律關係為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兩者間之關係,實施者純屬代辦性質,故辦理容積移轉,應由實施者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另行協議或以公開徵求意見之方式為之。
容積由更新單元範圍外移入者,此一容積移轉之法律關係為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兩者間之關係,實施者純屬代辦性質,故辦理容積移轉,應由實施者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另行協議或以公開徵求意見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