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更新地區與單元

一、問:何謂都市更新地區?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二章
詳細內容: 
政府為推動都市更新首要工作即是劃定更新地區,其目的除為政府政策性宣示之外,並且考量以往都市更新案皆為小規模面積,對都市整體再發展之助益不大,在政府財政及資源有限之限制下,必須選擇重點發展地區,以為都市更新之典範。
一般來說,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方式如下:
1. 一般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等事項,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劃定更新地區。
2. 優先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考量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排列不當或道路彎曲狹小所造成結構上安全或影響消防救災之虞者,或居住環境惡劣,有妨礙公共衛生、社會治安之地區,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且對於所在場域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等亟待保存維護之價值者,亦可優先考量劃定。
3. 迅行劃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因應不可抗拒之天災(地震、風災、水災、風災)、戰爭、事前可預防避免之重大災害或為配合中央、地方興建重大建設之地區,配合災後復原時程及訊息萬變之經濟環境,可迅速劃定更新地區,並且上級機關得指定主管機關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必要時還可由主管機關自行劃定。
4. 都市計畫指定劃設:依都市計畫法第6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可於細部計畫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更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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