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都更事業之實施

二、問:實施者的角色及功能定位為何?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三章
詳細內容: 
實施者的定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實務上大多以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擔任實施者為主,少數由地主自行籌組都市更新會,擔任重建社區之任務。在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中,實施者除應辦理相關公聽會及各階段計畫書送審等事宜外,亦對於土地及建築物產權移轉、補償金或權利金發放、相關稅捐抵減及申請建築執照等重建事宜,有明確規範應盡之義務責任,因此更新案成功與否,實施者所扮演的角色極具重要。

更新案涵括的層面甚廣,包含更新前地主更新意願的調查、所有權人的整合,更新計畫報核後相關審議及計畫內容修改,乃至權利計畫發佈實施後產權移轉、權利配回等事項,不僅涉及各專業領域間(都市計畫、建築設計、景觀設計、不動產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財務分析、營建工程、土地登記及權利變換)協調整合,更在更新範圍內所有權人(參與者及不參與者)、政府機關及都市更新委員會間肩負起溝通協調之功能。因此實施者的角色位處地主及政府之間,如地主有更新上之問題,應先與實施者溝通釐清,實施者若不理會時,則可向市府尋求幫助,反之,若政府機關或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有政策上之指示或決議事項,實施者應向地主詳盡地說明,以達都市更新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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