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都更事業之實施

三、問:實施者是如何決定的?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三章
詳細內容: 
實施者係指負責都市更新計畫執行的機關或團體, 實施者之選定可分政府主辦及民間主辦兩種類型。民間主辦部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方式:
1. 建設公司(開發商)主導更新事業,類似傳統之「合建」模式,地主相對之下處於被動的地位及角色,惟有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良好之土地,建設公司才會願意花費人力及物力整合地主。
2. 開發商與地主合組新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可由地主及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合組設立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此一方式介於地主自組更新會及委託建設公司(開發商)實施之間,因地主參與持股,為該公司之股東,對更新事業之推動較有主導權,不完全處於被動之角色,但相對於建設公司,股東人數過多,意見紛紜,不利更新事業之執行,因此實務上並不常見。
3. 地主自組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組織更新團體,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作為實施者。成立都更會首要條件需要社區內有一群熱心公益人士願意帶領地主進行更新事業,或是利用社區原本存在運作良好組織之核心人物,組成更新會之領導人及理監事,充分運用溝通協調、彼此互信之特性,讓更新運作能順暢,例如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宗親會或鄰里長等。
4. 組織重建委員會,甄選實施者,如地主不願另組更新會時,亦可利用社區原有組織,如上述所提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等,透過開會甄選最適社區之實施者,同時亦可達到監督實施者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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