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須先取得1/10以上地主同意,經市府審查核准後,再達到事業計畫申請門檻,才可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若更新單元範圍內地主整合度高,其同意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縮短既有之審核程序。
此外,都市更新事業者若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4/5以上同意,不需同時取得2/3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此外,都市更新事業者若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4/5以上同意,不需同時取得2/3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實施都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