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及條件

自組更新團體
發布日期: 
99-11-19
類  別: 
都更服-申請流程-程序
詳細內容: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申請  

1. 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組織更新團體,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 發起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籌組:
(1) 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3) 章程草案
(4) 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5) 經本府核准之事業概要。
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其同意籌組之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者,得免附前項之事業概要。但應檢附已達該比例之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本府。未依規定期限成立者,本府得撤銷其核准籌組。
4. 都市更新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1) 章程。
(2) 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
(3) 圖記印模。
(4) 成立大會紀錄。
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
瀏覽人次:1225 人    更新日期:10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