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檢附下列足以證明五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一種文:
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自來水、瓦斯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二、應附文件:
修繕申請書
切結書
現況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平面圖、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
檢附下列足以證明五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一種文:
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自來水、瓦斯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二、應附文件:
修繕申請書
切結書
現況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平面圖、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