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雜項(整地)執照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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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申請程序:

由起造人(申請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二、辦理期限:

一般土地十日日
山坡地30日

三、申請所需證件:

地籍圖騰本(地政事務所)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政事務所)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地政事務所、無地上物免附)
建築線指示(定)證明(都市計劃課、建築管理課)
建築師委託書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含私設通路,土地自有者免附)
結構計算書(特殊構造物由建築師再委託結構技師辦理)
工程圖樣(特殊必要者應檢附包括位置圖、地形圖、立面圖、剖面詳細圖)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水土保持計劃書(由建設局農林課審核)

四、備註:

建築行為包括雜項工作物者,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同時核定免請領雜項執照。
依建築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之雜項工作物,得由申請人逕向本課申請雜項執照。
瀏覽人次:4017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