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法規

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申請辦法
發布日期: 
105-08-23
類  別: 
國土計畫、都市計畫、都市更新
詳細內容: 

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申請辦法

 民國105年8月23日府行法字第1050127872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都市計畫基礎地理資訊共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係指本府以數值系統或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包括網格及向量型式之電腦圖形檔案電子資料(含其屬性資料)。
二、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係指運用數值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數值所為之應用。

第四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對象,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
二、第二類 本府以外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學術機構。
三、第三類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個人。
四、第四類 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數值圖檔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五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者應填具申請表,經本府審核同意後,通知辦理繳費及領取數值圖檔資料。

第六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 第一類:免收費用,且相同之數值圖檔以提供一次為原則。
二、 第二、三類:依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收費表(附表一)之收費基準收費。
三、 第四類: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將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成果無償回饋本府者,得經本府核定酌退部分原繳費用。

第七條        數值圖檔僅賦予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公開上網、出版印刷、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將數值圖檔加值處理後對外出售者,應先徵得本府同意並依個案認定收費額度,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發售。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以申請單位自用為限,如因委託業務須轉移受託單位使用時,應於申請時說明並經本府同意,且受託單位須於業務完成後具文檢還使用圖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將資料收回並副知本府。

第九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數值圖檔,應於成果報告內敘明引用資料之來源,並於成果報告完成後,提供報告書有關圖資引用之相關資料供本府備查。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收費表

(單位:新台幣元)

CAD      圖      檔

項目

第一類資格

第二類資格

第三類資格

第四類資格

都市計畫示意圖

單一圖幅

免費

1,500

3,000

 

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基本地形圖
(CAD檔)

單一圖幅

比例尺 1/1000

免費

1,000

2,400

比例尺 1/5000

免費

3,000

6,000

DXFSHPTAB                  

圖層_土地使用分區

單一圖幅

免費

2,000

3,000

 

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圖層_樁位

單一圖幅

免費

2,000

3,000

 

相關附件:
 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申請辦法
瀏覽人次:4316 人    更新日期:10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