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申請辦法
民國105年8月23日府行法字第1050127872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都市計畫基礎地理資訊共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
第三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係指本府以數值系統或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包括網格及向量型式之電腦圖形檔案電子資料(含其屬性資料)。
二、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係指運用數值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數值所為之應用。
第四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對象,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
二、第二類 本府以外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學術機構。
三、第三類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個人。
四、第四類 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數值圖檔並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五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者應填具申請表,經本府審核同意後,通知辦理繳費及領取數值圖檔資料。
第六條 申請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 第一類:免收費用,且相同之數值圖檔以提供一次為原則。
二、 第二、三類:依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收費表(附表一)之收費基準收費。
三、 第四類: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將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成果無償回饋本府者,得經本府核定酌退部分原繳費用。
第七條 數值圖檔僅賦予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公開上網、出版印刷、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將數值圖檔加值處理後對外出售者,應先徵得本府同意並依個案認定收費額度,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發售。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都市計畫數值圖檔以申請單位自用為限,如因委託業務須轉移受託單位使用時,應於申請時說明並經本府同意,且受託單位須於業務完成後具文檢還使用圖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將資料收回並副知本府。
第九條 申請單位使用本數值圖檔,應於成果報告內敘明引用資料之來源,並於成果報告完成後,提供報告書有關圖資引用之相關資料供本府備查。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新竹市都市計畫數值圖檔收費表
(單位:新台幣元)
CAD 圖 檔 |
|||||
項目 |
第一類資格 |
第二類資格 |
第三類資格 |
第四類資格 |
|
---|---|---|---|---|---|
都市計畫示意圖 |
單一圖幅 |
免費 |
1,500 |
3,000 |
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
基本地形圖 單一圖幅 |
比例尺 1/1000 |
免費 |
1,000 |
2,400 |
|
比例尺 1/5000 |
免費 |
3,000 |
6,000 |
||
DXF、SHP、TAB 圖 檔 |
|||||
圖層_土地使用分區 |
單一圖幅 |
免費 |
2,000 |
3,000 |
依專案核准內容辦理 |
圖層_樁位 |
單一圖幅 |
免費 |
2,000 |
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