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都市更新法令

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 
95-03-17
類  別: 
都更服-都市更新法令-地方
詳細內容: 
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以府行法字第○九一○○六七六三九號令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更新事業,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新竹市都市開發與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收入。
二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收入。
三 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或出租房地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與違約金收入。
四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收入。
五 辦理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建設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收入。
六 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 孳息收入。
八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九 捐贈收入。
十 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 辦理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相關規劃費用之支出: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其他辦理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 辦理地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三 辦理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費用。
四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登記規費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等之支出。
 (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五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支出。
六 輔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七 辦理本市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獎勵費用。
八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九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瀏覽人次:1528 人    更新日期:1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