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12-11-23
發布單位:
使用管理科
類  別:
使用管理科
問題 
請問防火巷遭人堆放私人物品(花盆、雜物)影響通行,案件權責單位如何劃分?
解答 
「防火巷」之用途疑義,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業已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常通行之用,為內政部營建署函74年08月16日營署建字第009090號函釋。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略以「…,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1.5公尺以上之避難逃生方向(前已敘明防火間隔非供通行使用)。爰此,於私人土地堆置一般雜物並無違反建築法令;惟若有影響環境衛生或為危險管制物品請逕洽各主管機關(環保局、警察局),至私人產權遭佔用,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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