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12-10-24
發布單位:
建築管理科
類  別:
1999
問題 
舊有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得增設昇降機
解答 
為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內政部已於100年2月25日修正公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55條第2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近日常有舊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來電詢問有高齡者或行動不便者之昇降機需求,以往因為建蔽率、容積率及院落規定無法達到要求標準而無法申請,市府提醒民眾可依據內政部已修正之上述規定申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並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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