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07-04-30
發布單位:
使用管理科
類  別:
使用管理科
問題 
本市「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為何
解答 
本市「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民國94年12月31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屬「舊違章建築」,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屬「新違章建築」。惟本市之「違章建築」仍依下列原則列為優先拆除對象:(一)配合本府重大公共建設開闢興建拆除專案者。(二)配合本府都市更新公共設施闢建者。(三)違章建築係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經營八大行業、電玩業等且經內政部列管有案者。(四)其他配合中央政策性方案及本府專案性計畫應拆除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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