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12-11-24
發布單位:
使用管理科
類  別:
使用管理科
問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
解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員為區分所有權人,再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按召集會別分為:1. 領得使用執照後第1次會議:按條例第28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為召集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定期會議與臨時會:按條例第25條規定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與有關臨時會之召開(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並按本條第3、4項規定程序所產生之召集人(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
  綜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依條例第30條規定事項召集該會議(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2.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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