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40154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擬認定本市五福路一段600巷之巷底延伸路段,鄰接延壽段214-4(部分使用)、214-5(部分使用)、214-6(部分使用)、215(部分使用)、349(部分使用)、350(部分使用)、352(部分使用)地號等7筆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公告文及現有巷道用地範圍現況實測圖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40154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擬認定本市五福路一段600巷之巷底延伸路段,鄰接延壽段214-4(部分使用)、214-5(部分使用)、214-6(部分使用)、215(部分使用)、349(部分使用)、350(部分使用)、352(部分使用)地號等7筆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公告文及現有巷道用地範圍現況實測圖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规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二、經查本府現有建築地籍套繪圖、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新竹市都市計畫資訊服務網顯示,五福路一段600巷內建築物於民國83年、85年間分別取得使用執照,已有兩戶合法建築物,且建築完成已逾20年,符合前揭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爰依規定遂行旨揭路段之現有巷道公告程序,先行徵求意見,再辦理後續作業,故本案公告僅屬行政程序,尚未構成「認定五福路一段600巷(巷底路段)為現有巷道」之行政處分,特此敘明。
四、旨揭公告及擬認定現有巷道示意圖,惠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正本: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新竹市香山區大湖里辦公室、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副本:
洪路華 先生、洪培峻 先生、洪培皓 先生、洪坤塗 先生、洪金水 先生、洪文榮 先生、洪文華 先生、洪木全 先生、洪玉霖 先生、鄭世炫 先生、鄭世中 先生、鄭富貴 先生、蘇金珠 女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忠民建築師事務所、本府都市發展處(王文月 女士、建築管理科)
二、經查本府現有建築地籍套繪圖、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新竹市都市計畫資訊服務網顯示,五福路一段600巷內建築物於民國83年、85年間分別取得使用執照,已有兩戶合法建築物,且建築完成已逾20年,符合前揭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爰依規定遂行旨揭路段之現有巷道公告程序,先行徵求意見,再辦理後續作業,故本案公告僅屬行政程序,尚未構成「認定五福路一段600巷(巷底路段)為現有巷道」之行政處分,特此敘明。
四、旨揭公告及擬認定現有巷道示意圖,惠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正本: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新竹市香山區大湖里辦公室、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副本:
洪路華 先生、洪培峻 先生、洪培皓 先生、洪坤塗 先生、洪金水 先生、洪文榮 先生、洪文華 先生、洪木全 先生、洪玉霖 先生、鄭世炫 先生、鄭世中 先生、鄭富貴 先生、蘇金珠 女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忠民建築師事務所、本府都市發展處(王文月 女士、建築管理科)
檢送擬認定本市五福路一段600巷之巷底延伸路段,鄰接延壽段214-4(部分使用)、214-5(部分使用)、214-6(部分使用)、215(部分使用)、349(部分使用)、350(部分使用)、352(部分使用)地號等7筆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公告文及現有巷道用地範圍現況實測圖各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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