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共30天。
二、
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東勢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
公告圖說: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
四、
本市中華段46-1地號土地之地目登載為「道」,其現況位屬中華路一段道路側之人行道,又依規人行道屬道路附屬設施,業經本府辦理擬認定為現有巷道公告,並徵求意見在案,該公告期間並無相關人員(單位)提出異議,爰該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一、
公告期間:自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共30天。
二、
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東勢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
公告圖說: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
四、
本市中華段46-1地號土地之地目登載為「道」,其現況位屬中華路一段道路側之人行道,又依規人行道屬道路附屬設施,業經本府辦理擬認定為現有巷道公告,並徵求意見在案,該公告期間並無相關人員(單位)提出異議,爰該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