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擬認定「新竹市中華路一段道路側屬人行道使用之土地(坐落中華段46-1地號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納入中華路一段道路範圍」。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1.公告期間:自110年12月10 日起至111年1月8 日止共30天。
2.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東勢聯里里長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公告擬認定「新竹市中華路一段道路側屬人行道使用之土地(坐落中華段46-1地號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納入中華路一段道路範圍」。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1.公告期間:自110年12月10 日起至111年1月8 日止共30天。
2.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東勢聯里里長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3.公告圖說:擬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
4.經查本市中華段46-1地號土地地目登載為「道」,其現況位屬中華路一段道路側之人行道,又依規人行道屬道路附屬設施,為交通安全考量及公益上需要,並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遂行公告程序徵求意見。
5.於公開展覽期間,相關權利關係人如無提出異議之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公告,認定上開人行道之用地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現有巷道,並納入中華路一段道路範圍。
4.經查本市中華段46-1地號土地地目登載為「道」,其現況位屬中華路一段道路側之人行道,又依規人行道屬道路附屬設施,為交通安全考量及公益上需要,並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遂行公告程序徵求意見。
5.於公開展覽期間,相關權利關係人如無提出異議之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公告,認定上開人行道之用地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現有巷道,並納入中華路一段道路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