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因應美國關稅及大環境缺工、缺料情形造成營建產業之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4-08-12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4-08-12
依 據:
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
一、建築物於113年1月1日(含本日)至114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許可或室內裝修許可(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4年12月3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語音播報:
聯絡電話:
03-5282064
相關附件:
113年至114年工期展延紙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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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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