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公告擬認定「新竹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2-12-08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2-12-07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詳細內容:
主旨:
公告擬認定「新竹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共30天。
二、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埔頂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公告圖說:擬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現有巷道用地地籍圖。
四、查長春段810地號土地(部分)位屬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之用地,前開巷道西側可通往長春街、北側則可通往新莊街129巷,具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事實。
五、再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查長春段810地號土地係供上開道路使用,業經新竹市稅務局依上開規定,自民國98年起免徵地價稅在案。
六、綜上,本府依規遂行公告程序,擬認定長春段810地號土地位屬之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七、於公開展覽期間,相關權利關係人對於本案公告事項如有意見時,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理由、意見等資料向本府提出。
八、公告期屆滿後,相關權利關係人如無提出異議之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公告,認定旨揭巷道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公告擬認定「新竹市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巷道用地座落長春段810(部分)地號土地),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月6日止共30天。
二、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埔頂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公告圖說:擬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現有巷道用地地籍圖。
四、查長春段810地號土地(部分)位屬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之用地,前開巷道西側可通往長春街、北側則可通往新莊街129巷,具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事實。
五、再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查長春段810地號土地係供上開道路使用,業經新竹市稅務局依上開規定,自民國98年起免徵地價稅在案。
六、綜上,本府依規遂行公告程序,擬認定長春段810地號土地位屬之長春街98巷及長春街108巷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七、於公開展覽期間,相關權利關係人對於本案公告事項如有意見時,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理由、意見等資料向本府提出。
八、公告期屆滿後,相關權利關係人如無提出異議之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公告,認定旨揭巷道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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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