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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0-05-26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0-05-26
依  據: 
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10年1月1日(含本日)至110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0年12月3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三、已適用本府109年3月24日府都建字第10900496291號公告增加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期期限1年之建築工程,亦得繼續適用今(110)年之紓困及振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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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府都建字第1100086182號_公告
瀏覽人次:946 人    更新日期:11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