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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為辦理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舊社段486-6地號1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東大排水溝渠兩側水防道路(部分路段)兼供一般道路使用,且係屬《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4-04-16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4-04-16
依  據: 
據經濟部水利署101年9月6日經水政字第10106106540號函、新竹市建築線指示(定)案線上申辦管理系統受理案件(收件日期:114年3月16 日,案件編號:1140300027號)-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 
主旨:為辦理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舊社段​486-6地號1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東大排水溝渠兩側水防道路(部分路段)兼供一般道路使用,且係屬《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擬認定水防道路兼供一般道路使用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1年9月6日經水政字第​10106106540號函、新竹市建築線指示(定)案線上申辦管理系統受理案件(收件日期:​114年3月16 日,案件編號:​1140300027號)-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書、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二、按經濟部水利署上開號函略以:「水防道路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是否得指定為建築線,應由建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主管權責,依其主管法規及其所在個別情況之適當與否認定之。惟考量水防道路之性質,建管單位於指定建築線時,宜以業經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者始予指定為原則。」;又按《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亦即水防道路應符合前開要件及規定,始得認定為現有巷道,先予說明。
 三、經查旨揭水防道路分別命名為東大路二段​458巷及東大路二段​500巷,該2處道路已由本府接管養護,其使用除作為防汛、搶險運輸所需外,亦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綜上所述,本案2處路段依規遂行公告程序,先予徵求意見,再辦理後續,併予敘明。 
五、隨文檢附旨揭公告文、擬認定水防道路兼供一般道路使用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語音播報: 
頁數
聯絡人 :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3-5269388
傳真號碼: 
03-5269388
電子信箱: 
010155@ems.hccg.gov.tw
版權宣告: 
新竹市政府
相關附件:
 更正函
 更正公告
 為辦理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舊社段486-6地號1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東大排水溝渠兩側水防道路(部分路段)兼供一般道路使用,且係屬《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擬認定水防道路兼供一般道路使用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為辦理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舊社段486-6地號1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東大排水溝渠兩側水防道路(部分路段)兼供一般道路使用,且係屬《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擬認定水防道路兼供一般道路使用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瀏覽人次:190 人    更新日期:1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