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公告認定「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30巷、公道五路二段130巷2弄、公道五路二段130巷7弄(部分路段)及公道五路二段130巷8弄等4處路段為現有巷道。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3-11-11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3-11-11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18163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認定「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30巷、公道五路二段130巷2弄、公道五路二段130巷7弄(部分路段)及公道五路二段130巷8弄等4處路段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現有巷道」,並自113年11月1日零時起生效。(*生效日為公告日第1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共30天。
二、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埔頂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網頁)、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公告圖說: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
四、按「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又其第5款規定:『巷道內部兩側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合法建築物,其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已逾二十年。』,依此,符合前開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先予敍明。
五、旨揭4處路段及其用地(本市光復段6-27、6-80、6-81、6-82、7、7-5、7-21、8、8-1、8-2、9、9-1、10(部分)、11-1、13-2地號等15筆土地),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且經本府辦理擬認定現有巷道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共30天),並無相關人員(單位)提出異議,爰此,前揭路段及其用地得認定為現有巷道,並公告實施。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18163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認定「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30巷、公道五路二段130巷2弄、公道五路二段130巷7弄(部分路段)及公道五路二段130巷8弄等4處路段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現有巷道」,並自113年11月1日零時起生效。(*生效日為公告日第1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共30天。
二、公告地點: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埔頂聯里辦公處、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機關網站(一般公告網頁)、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本案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三、公告圖說: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
四、按「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又其第5款規定:『巷道內部兩側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合法建築物,其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已逾二十年。』,依此,符合前開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先予敍明。
五、旨揭4處路段及其用地(本市光復段6-27、6-80、6-81、6-82、7、7-5、7-21、8、8-1、8-2、9、9-1、10(部分)、11-1、13-2地號等15筆土地),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且經本府辦理擬認定現有巷道公告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共30天),並無相關人員(單位)提出異議,爰此,前揭路段及其用地得認定為現有巷道,並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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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建字第1130181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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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