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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為辦理本市光復段10、17、17-2、17-3、19、22地號等6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30巷、公道五路二段130巷2弄、公道五路二段130巷7弄(部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3-10-04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3-10-01
依  據: 
依據新竹市建築線指示(定)案線上申辦管理系統受理案件(收件日期:113年9月9日,案件編號:1130900017號)-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301544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辦理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光復段10、17、17-2、17-3、19、22地號等6筆土地之指定建築線一案,擬認定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30巷、公道五路二段130巷2弄、公道五路二段130巷7弄(部分路段)及公道五路二段130巷8弄等4處路段為符合「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現有巷道,茲檢送公告文、擬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建築線指示(定)案線上申辦管理系統受理案件(收件日期:​113年9月9日,案件編號:1130900017號)-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 
二、按「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又其第5款規定:『巷道內部兩側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其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已逾二十年。』,依此,符合前開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先予說明。
 三、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圖及土地登記謄本顯示,說明如下:
(一)旨揭4處路段係屬「私設通路」,其用地為光復段6-27、6-80、6-81、6-82、7、7-5、7-21、8、8-1、8-2、9、9-1、11-1、13-2地號等14筆土地(均無計入法定空地),又該14筆私設通路用地現已移轉登記分屬「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及「新竹市政府」管有,且現況確係作為道路使用,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二)再查公道五路二段130巷位於光復段10地號(部分)土地之路段,雖非屬私設通路用地,惟查該巷內建築物自民國80年、81年、84年間陸續取得建造執照,已有2戶以上合法建築物,且建築完成已逾20年,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4處路段依規遂行公告程序,先予徵求意見,再辦理後續,併予敘明。
四、旨揭公告文及擬認定現有巷道現況實測圖及用地地籍圖,請張貼於公告欄等明顯處,以利民眾閱覽。
正本: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埔頂聯里辦公處(新竹市光復路一段568號3樓之1)、本府行政處、工務處(養護工程科)、交通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擬認定現有巷道現場
副本:澎湖縣望安鄉公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市東區埔頂里何里長芝寧(新竹市埔頂路180號)、陳正文建築師事務所(新竹縣竹北市文信路47號)、本府都市發展處(王文月 女士(請上傳本府都市發展處(一般公告)網站))、建築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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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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