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12-11-02
發布單位:
使用管理科
類 別:
使用管理科
哪些建築物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102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變使視同新建。
102年1月1日以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第170條規定,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又稱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計8類20組—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宗教(殯葬)類、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I類危險物品類 。
102年1月1日以前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第170條規定,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又稱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計8類20組—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宗教(殯葬)類、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I類危險物品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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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