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
112-11-23
發布單位:
使用管理科
類 別:
使用管理科
合法建築物認定標準為何?
(一)有建物登記者。
(二)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
→其中「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合法建築物,係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8904763號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者: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有該建築物資料的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的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惟前開文件如未載明建物完成時間、構造、面積等資訊,應另行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二)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
→其中「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合法建築物,係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8904763號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者: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有該建築物資料的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的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惟前開文件如未載明建物完成時間、構造、面積等資訊,應另行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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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