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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舊有違章建物修繕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申請條件:

檢附下列足以證明五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一種文:

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自來水、瓦斯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二、應附文件:

修繕申請書
切結書
現況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平面圖、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
瀏覽人次:2561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