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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二、辦理期限:

一般建築物10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20日

三、申請所需證件:

建築物變更使用卷宗黃夾
建築物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乙份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四份(含名冊、附表)
委託書
原核准使用執照正本(謄本)
建物複丈成果圖(地政事務所)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地政事務所)
結構計算書或結構安全證明書(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出具)
變更用途說明書
室內裝修簽證表
檢討項目簽證表
建築物現況照片(包括建築物室內裝修、法定空地、防火間隔)
變更圖說-
(1) 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2) 面積計算表、位置圖
(3) 歷次變更面積用途對照表
(4) 變更後平面圖(含該層及避難層)

四、圖面審查核准後作業程序:

圖面應清圖並製作副本乙份,並同變更使用審查核可通知單逕向消防單位審查消防設備核可後,現場依圖施作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消防合格證明、室內設備、通道等照片及防火建材證明文件,再提出核發變更使用執照,承辦人現場勘查無誤後,再併同原卷簽辦發照。
瀏覽人次:7512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