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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辦理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申請程序:

由房屋所有權人檢具申請書暨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二、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天然災害損壞需要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三、應附文件:

申請書
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切結書
身分證
下列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1) 建造執照。
(2) 房屋稅籍證明書。
(3) 舊違章建築修繕證明。
(4) 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建物登記謄本。
(5) 其他足以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瀏覽人次:3333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