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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拆除合法房屋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申請條件:

應於公共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向工務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附文件:

整建申請書(統一表格)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地政事務所)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書(建地如屬自有者免付)
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建築線指定圖(含現有巷道)
設計圖

三、備註:

詳見整建辦法第九條第四、五、六款
設計詳圖應由申請人具名申請
瀏覽人次:2633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