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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須知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許可
發布日期: 
105-03-0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申請程序:

由起造人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二、申請所需證件:

申請書二份
地籍圖謄本一份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地政事務所)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地政事務所、無地上物免附)
建築線指示圖(都市計劃課)
建築師委託書
工程圖樣(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檢附)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切結書(切結附無條件拆除之義務)
瀏覽人次:2438 人    更新日期: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