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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四、問: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有時間限制嗎?
發布日期: 
106-10-27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六章
詳細內容: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應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如逾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但實施者整合地主如尚須時間或有其他正當之理由,可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因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遲遲未能取得同意門檻比例,且於期限內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本府核可者,本府得撤銷該更新核准,並建議申請人或實施者重新檢討更新單元範圍及其推動可行性重提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
瀏覽人次:1557 人    更新日期:1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