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三、問: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後續還有什麼程序要辦理?
發布日期: 
106-10-27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六章
詳細內容: 
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辦理發放補償金、建物補償費、建照及使照申請及產權移轉等事項,實施者除須定期提報計畫執行情形外,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如實施者為自組更新團體者,更新團體之解散,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告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瀏覽人次:2399 人    更新日期:1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