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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

三、問:內政部頒佈之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目前更新容積獎勵可以爭取的項目有哪些?
發布日期: 
106-10-27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五章
詳細內容: 
內政部97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其修法目的主要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由中央統一訂定明確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包括獎勵項目與額度),擴大容積獎勵範圍,納入省能減碳、綠建築、智慧型建築、生態城市…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儘量達到法定容積獎勵上限,藉以提昇民間投資誘因與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本府為配合新修訂之容積獎勵辦法及考量現行獎勵項目對環境改善不明顯,環境效益難以彰顯等問題,增加對改善都市環境有益之獎勵項目,如臨路退縮、縮小建蔽率、加強法定空地綠美化、配合留設人行步道等等,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再者,因現行規定中,有部分容積獎勵額度係以上限值之方式規範,民眾往往以最大值進行估算及研擬計畫,惟經委員會審議後,獎勵額度與預期額度時有落差,進而影響計畫內容及民眾意願,故將容積獎勵定額化、公式化、明確化,讓民眾儘早確定獎勵額度,降低不確定性,以利意願整合及提高辦理時效。本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項目如下:

▲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        
▲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 對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
▲ 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
▲ 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
▲ 更新地區時程獎勵
▲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
▲ 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 其他(創意建築、判定危險建築需立即拆除重建、四樓以上合法建築物、捐贈社會福利設備等)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雖明訂獎勵上限值,但並不意謂申請即可獲准上限值之獎勵,該事業計畫仍須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其對社區環境改善及社會貢獻度,取得委員認同後,給予合理之容積獎勵。
 
瀏覽人次:2103 人    更新日期:1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