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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

四、問:都市更新如提供公益設施,可以有什麼好處?
發布日期: 
106-10-27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五章
詳細內容: 
都市更新公益設施係指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由實施者提供更新單元內,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空間而言。依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申請公益設施容積獎勵有下列兩種計算方式:
其一,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留設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或交誼服務性公共空間),其樓地板面積可不予計算容積。第二種方式為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包括面積至少要300㎡以上、產權登記為公有、後續設施維護管理),除該設施之樓地板面積可不計入容積外,可依下列公式核算容積獎勵,以不超過法定容積15%為限:    
(B1+B2+B3) × 1.2
A=
(C1—C2—C3) 
A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B1: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B2:興建成本及設備設施裝修費用
B3:提供管理維護基金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常見之公益設施包括圖書館、博物館、藝術文化展演空間、活動中心或當地社區需求等項目,其獎勵之目的在於鼓勵實施者提供公益性設施,由鄰近居民直接受惠使用,除有立即解決公共設施不足問題之效,並可改善政府財政負擔。
 
瀏覽人次:2218 人    更新日期:1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