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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權利變換

七、問:更新後原地主是否可優先選擇位置或原址原配?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四章
詳細內容: 
更新後選配屋問題,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故都市更新之選配屋可依地主喜好先行選擇,如發生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再以公開抽籤辦理。因權利變換涉及繁雜之權利價值計算,且須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為免延宕都市更新期程,如地主選配屋後如欲更換應不以影響權利變換審議進行為原則,故地主事前應妥與實施者溝通協調為宜。
瀏覽人次:1338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