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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權利變換

十一、問:我的房地向A銀行貸款尚有150萬元未繳清?更新時該抵押權如何解決?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四章
詳細內容: 
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更新時,該抵押權之處理可分為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及所有權人不參與權利變換(不願參與分配或面積太小不能參與分配)兩種情況,分述如下:
1.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規定,所有權人可與地主自行協議消滅,A銀行要求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清償,所有權人依協議清償貸款。若所有權人不同意提前清償,且A銀行要求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清償,則該抵押權於更新後(房子興建完工後)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將抵押權登記於所有權人分配之房地上,更新期間(房屋興建中),仍應繳納本息。
2. 所有權人不參與權利變換:更新前價值高於貸款金額者,假設更新前房地經估價之價值為300萬元,實施者依法代替所有權人將150萬元清償(或提存)給A銀行,另有150萬元交付予所有權人。反之,若更新前價值低於貸款金額,假設更新前房地經估價之價值為120萬元,實施者依法代替所有權人將120萬元清償(或提存)給A銀行,至於30萬元差額由A銀行向所有權人求償。
瀏覽人次:1605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