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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權利變換

二、問: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如何計算?其評定基準為何?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四章
詳細內容: 
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更新前之權利價值,應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如果三家估價結果相近(差距在20%以內)時,由實施者選定其中一家之估價結果,並於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說明其選定估價結果之方式及理由,最後交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如三家估價結果出現20%以上差距時,則由估價師工會仲裁之。

土地或房屋的價格會隨時間而有不同之價值,景氣好價格高,景氣差價格低,因此為避免估價評定時間所產生的爭議,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更新前權利價值查估之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定之,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但96年12月14日前已核定發佈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於前開核定日起6個月內申請權利變換報核者,其評定基準日得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日為準。
 
瀏覽人次:1554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