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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都更事業之實施

九、問:事業概要同意書及事業計畫同意書繳交後,若事後反悔可否撤銷?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三章
詳細內容: 
事業概要階段主要確定更新單元範圍及未來發展方向及原則,以提高更新事業計畫執行的可行性,因事業概要為事業計畫的摘要性說明,如能獲准,則實施者將可延續事業概要原則繼續發展,加上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僅為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人數及面積之1/10,同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可能會有多位申請者,提送事業概要計畫審查,地主可由各家申請者所提事業概要內容,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案,在後續更新事業計畫階段簽訂同意書。因此在事業概要階段法令並未明訂撤銷同意書之程序,惟簽訂同意書時仍請詳細瞭解計畫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

事業計畫階段簽訂之同意書,意即同意實施者所提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此階段簽訂之同意書影響自身權益甚鉅,且因考量都市更新具有公益性,所以事業計畫同意書簽訂後,如事後不願參加,欲撤回同意書,其時間點大致可分為下列情形:
1. 實施者於事業計畫報核前,原訂定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致使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實施者不得依規報核,如仍有報核之情事,市府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可駁回其申請。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公開展覽前,原訂定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經市府核算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考量所有權人撤銷同意尚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項,且更新整合不易,允許實施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補正同意書,屆時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市府可駁回其申請。
3.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已辦理公開展覽程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公開展覽期滿前所有權人都可撤回同意書,如撤銷同意書後未達法定門檻比例時,仍考量實施者更新整合不易,給予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書,屆時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市府可駁回其申請。
4.公開展覽期滿後,所有權人除有民法第88條、89條、92條規定之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等情事或雙方合議撤銷者外,不得任意撤銷同意書,以避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
因此地主為免撤銷同意書後造成更新事業執行困境及時程延宕,應於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審慎選擇實施者,並在溝通協調過程中充分瞭解自身權益後,才簽訂同意書。
 
瀏覽人次:2141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