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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都更事業之實施

十二、問:公辦都市更新與民間自辦都市更新有何不同?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三章
詳細內容: 
都市更新可區分為政府及民間辦理都市更新兩部分,如該地區具有大面積公有土地或有阻礙都市發展、影響公共安全需急迫改善之特性,主要係由政府機關基於都市發展政策或公共利益考量主動發起更新,但其他如屬非急迫性地區,受限於政府財政及人力等因素,仍須民間自組更新會或委託實施者辦理。

以下分述公辦與自辦都市更新不同之實施方式:
(一)公辦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縣(市)政府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1.自行實施:由縣(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所組成的「都市更新專責機構實施」。所謂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所成立之單位。
2.委託實施: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所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縣(市)政府委託實施,必須經過公開評審選定之程序,才能委託實施。
3.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例如鄉(鎮、市)公所如要作為更新實施者,應經由縣(市)政府同意。

(二)民間自辦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1.自行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團體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
2.委託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瀏覽人次:1807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