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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更新地區與單元

四、問:更新單元範圍如何決定?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二章
詳細內容: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更新單元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基本單位,亦是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首要工作,更新單元劃定範圍過小,將無法提供具效益之開放空間,劃定範圍過大,地主整合困難,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不易。
因此為考量當地社經環境、地域特色及都市紋理,本市訂有新竹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準則」,其更新單元以完整計畫街廓為原則,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範圍者須符合環境評估指標,以下為劃定基準主要內容:

(一)於同一街廓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3.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4.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該更新單元於計畫街廓內之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且無法合併更新者。
(2)更新後有益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且一次完成更新者。
於相鄰二個以上街廓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其中一街廓之更新單元基地,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
2.應一次完成更新,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更新單元所臨接之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巷道應有一條寬度達八公尺,或有一條寬度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者。
2.基地面臨道路、巷道總長度應達二十公尺者。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第一項更新單元面積。

(二)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符合上述規定外,且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所列指標三項以上。
前項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者,至少應有一項指標符合附表所列第六項至第十項指標。
目前實務上更新單元之劃定大多視建商(實施者)整合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程度而定,然在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仍會考量更新單元之完整性(如人車動線系統、都市防災系統、開放空間系統、環境景觀系統等),適度調整更新範圍,以達更新為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瀏覽人次:1583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