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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更新地區與單元

五、問:臨接更新單元範圍有畸零地土地,是否須一併納入更新?
發布日期: 
106-10-25
類  別: 
都更服-都更百科-第二章
詳細內容: 
畸零地的認定依建築法第44條規範:「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故畸零地未達最小面積規定時,亦無法單獨興建,且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準則第9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因此為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故更新時須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另考量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有鄰地法定空地重複利用之情事,因此更新案申請時,須事前一併查明更新單元周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
瀏覽人次:1312 人    更新日期:1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