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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更新法令

新竹火車站後站土地開發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101-03-03
類  別: 
都更服-都市更新法令-地方
詳細內容: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宗旨。第二條:明定本基金為仍可回收之作業基金。
第三條:明定本基金之來源,包括中央政府補助,市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金融機構貸款及門票、停車費、租金、孳息及其他有關等收入。
第四條:明定本基金用途,包括本案基地內眷舍住戶之搬遷費、辦理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拆除、清運及基地整理相關工程之支出、辦理設置平面臨時停車場及相關設施等費用支出、停車場之經營管理及稅金等費用支出、債務還本及利息支出及其他與「新竹後站台鐵宿舍土地利用案」事業之相關費用支出。
第五條:明定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六條:明定本基金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明定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八條:明定本辦法公布施行日期。
 
瀏覽人次:1223 人    更新日期:1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