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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新竹市北區武陵段453-3地號等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事項
發布日期: 
106-10-11
類  別: 
都更服-訊息公告-公告
詳細內容: 
新竹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601183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新竹市北區武陵段453-3地號等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事項。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1-1條、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如上開主旨及依據。
二、本案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理: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新竹市北大路94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333號10樓)、丁翠蘭君(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0號24樓之1)、王秋惠君(竹北市文平路38號4樓)、金凱孝君(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8巷7弄8號14樓)、郭清松君(竹北市文和街41號)、陳鳳英君(新竹市金農路42巷51弄10號)、楊文銓君(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118號8樓之1)、楊正煌君(新竹市中華路四段451巷176號)、蔡文正君(新竹市興學街49號)、鄭萬崧君(新竹市湳中街68巷54號4樓)、蕭玟瓊君(新竹市興學街49號)、謝清芝君(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三路198號5樓)、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新竹市北大路22號)。
三、聽證期日及場所:民國106年10月17日(星期二)11時0分起,假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1樓大廳舉行。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甲、當事人簽到(須核對身分證件)或提出代理人委託書。
(二)主持人宣布聽證案由、會議開始及注意事項。
(三)實施者簡報本案內容要旨。
(四)依申請(得填寫當事人意見單)順序由當事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或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五)    相關人員說明、答復及主持人詢問、說明、處置。
(六)    當事人認為處置不當或違法得提出異議,由主持人依異議之有無理由裁示撤銷原處置或駁回異議。
(七)    主持人宣布聽證紀錄閱覽期日、場所及聽證終結或再為聽證。
(八)    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發問之當事人依上開閱覽期日、場所到場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對聽證紀錄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託書由代理人出席。
六、當事人之權利: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本案預備聽證程序:當事人得於聽證前一日8時30分起至17時0分止親至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洽承辦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事項,並做成紀錄。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代理人缺席聽證或未選任代理人,聽證會主持人得逕行宣布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當事人曾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意見,無者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九、聽證機關:新竹市政府。
十、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新竹市政府公告欄。
(二)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1樓公告欄。
(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
(四)新竹市北區湳中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新聞紙3日。
(六)刊登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網頁一般公告。
 
相關附件:
 公告函
 公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新竹市北區武陵段453-3地號等1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事項
瀏覽人次:3404 人    更新日期:1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