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般公告

公告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 之「擬訂新竹市東區竹蓮段2362、237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訂於111年11月18日辦理。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處
發布日期: 
111-11-07
類  別: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 
111-11-07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辦理。
詳細內容: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公告15日。
(二)公告地點: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東區南大里辦公室。
二、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新竹市政府
(二)聽證期日:民國111年11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
(三)聽證場所: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2樓會議室(新竹市中正路146號)。上述地點與時間已於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網站周知(https://www.hccg.gov.tw/urban.hccg.gov.tw/ch/ index.jsp)。
三、聽證程序:
(一)簽到、核對身份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託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七、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市都市發
展處網址,https://www.hccg.gov.tw/urban/ch/index.jsp)。
八、公告張貼處:1、新竹市政府公告欄。2、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3樓閱覽區。3、新竹縣政府公告欄。4、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5、新竹市東區錦華里辦公處公告欄。6、刊登新聞紙3日。
 
代理市長 陳章賢
 
語音播報: 
頁數
相關附件:
 公告掃描
 聽證會議紀錄
瀏覽人次:450 人    更新日期:111-11-07